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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杨得六与邓州市十林镇北岗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得六,邓州市十林镇北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81民初1325号原告:杨得六,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被告:邓州市十林镇北岗村民委员会。原告杨得六诉被告邓州市十林镇北岗村民委员会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得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州市十林镇北岗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得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邓州市十林镇北岗村民委员会偿还工程款等共计148658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被告邓州市十林镇北岗村民委员会因建设村部需要,经原、被告协商签订合同,由原告包工包料为被告建设村部,工程结束后,被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剩余148658元工程款一直未付,现起诉要求被告邓州市十林镇北岗村民委员会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原告杨得六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用于证明本人身份。2、建房合同一份,用于证明被告邓州市十林镇北岗村民委员会与原告签订建房合同的情况。3、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的情况。被告邓州市十林镇北岗村民委员会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递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杨得六提交证据分析认定如下:原告递交的证据1,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3,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予以采信。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4年9月26日,被告邓州市十林镇北岗村民委员会因建设村部需要与原告杨得六签订建房合同,由原告包工包料为被告建设村部,合同约定,村部交付后,被告于2015年4月30日前付清款项。到期后剩余工程款148658元被告一直未还,2016年4月24日,被告邓州市十林镇北岗村民委员会时任会计杨朝辉给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条北岗村委欠杨德六建村部工程款及料钱壹拾肆万捌仟陆佰伍拾捌元整2016年4月24日杨朝辉邓州市十林镇北岗村民委员会财务专用章”。后原告一直追要欠款,被告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工程款148658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杨得六与被告邓州市十林镇北岗村民委员会之间的承揽合同成立,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杨得六持合同及被告邓州市十林镇北岗村民委员会所搭欠条追要欠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杨得六要求被告邓州市十林镇北岗村民委员会支付欠条中均未约定,故对原告杨得六要求被告邓州市十林镇北岗村民委员会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州市十林镇北岗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得六工程款148658元。二、驳回原告杨得六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3元,由被告邓州市十林镇北岗村民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