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执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1354号申请人段某某,女,汉族,1970年5月27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1975年3月16日生,住址:四川省荣县。申请执行人段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李某某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房管局、车管所、银行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罗某某名下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庭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夏宇执行员 郭俊飞执行员 罗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峰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