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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92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平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92刑初1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平远,男,196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1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3日被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以秦新检公诉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平远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冠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平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平远分别于2016年7月19日、7月28日、7月29日先后三次到北戴河新区西河南村谭某1家修配厂盗走铁板、钩机前驱动齿和铲齿共计130斤赃物,后将赃物卖到南戴河洋河宾馆旁的废品收购站,得赃款180元。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害人谭某1的陈述,被告人王平远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平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平远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平远分别于2016年7月19日、7月28日、7月29日先后三次到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西河南村谭某1家修配厂盗窃,共得赃款180元,该赃款被被告人王平远挥霍。另查明,被告人王平远于2016年11月7日,赔偿了被害人谭某1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谭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7月19日10时许,北戴河新区西河南村村民谭某1报警称其家的修配厂院里的一块长条铁板被盗,2016年7月28日谭某1报警称其修配厂院子里钩机的前驱动齿被盗,2016年8月1日谭某1报警称其修配厂院里钩机的前驱动齿和铲齿被盗,2016年8月1日将王平远传唤至秦皇岛北戴河新区西河南边防派出所。2、谅解书、收条,证实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王平远赔偿被害人谭某1财产损失4000元,被害人谭某1对其表示谅解,并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2016年11月7日,谭某1收到王平远的4000元人民币。3、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王平远在辖区居住期间无违法违纪证明。4、情况说明,载明因物价部门无法确定该三个齿轮是否能够正常使用,无法对其价格鉴定。三个涉案齿轮现已返还给被害人。5、被害人谭某1的陈述,证实在2016年7月19日,其家院墙外的修配厂院里,一块长条的铁板被盗,其看家里的监控发现是一个身穿白色上衣、黑裤子的人偷的铁板,并且他是骑着一辆蓝色电动车将铁板运走的。其家被盗的铁板,没有发票。2016年7月28日,其家的钩机前驱动齿又被盗了,还是上次偷其家铁板的那个人盗走的。2016年7月29日,其家修配厂的钩机前驱动齿和铲齿被人偷了。2016年8月1日,其发现偷其家东西的那个人又来其家绕,其就报警了。6、被告人王平远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7月19日、7月28日、7月29日,其都是上午偷的。其盗窃的都是一些铁质的齿轮、铁板、铁齿之类的东西,都是在西河南村的一个修配厂的外院偷的。其都卖给废品收购站了。一共卖了180元钱。这180元钱其都买烟和买吃的了。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平远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得赃款人民币18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平远当庭如实供述,且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平远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耿 圣审 判 员  张永良人民陪审员  骆晓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巧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