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雪锋与杨雷、刘三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锋,杨雷,刘三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367号原告:刘雪锋,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福县。被告:杨雷,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福县。被告:刘三妹,女,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福县。原告刘雪锋与被告杨雷、刘三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刘雪锋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雪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雪锋撤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刘雪锋负担。审 判 长 陈宗华审 判 员 刘小凤代理审判员 聂 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