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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雪锋与杨雷、刘三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锋,杨雷,刘三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367号原告:刘雪锋,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福县。被告:杨雷,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福县。被告:刘三妹,女,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福县。原告刘雪锋与被告杨雷、刘三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刘雪锋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雪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雪锋撤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刘雪锋负担。审 判 长  陈宗华审 判 员  刘小凤代理审判员  聂 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