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谢振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547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532号。受理日期:2017年4月17日。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李丽乃。被告人:谢振华,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石狮市。曾因吸毒分别于2016年3月23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2016年4月30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4日并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三年。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9日0时许,被告人谢振华酒后无证驾驶套牌二轮摩托车至石狮市蚶江镇溪前院内21号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谢振华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70.01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谢振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振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振华醉酒无证驾驶套牌机动车,且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振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振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少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安琦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