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5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王园园、涡阳县龙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金华、董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王园园,涡阳县龙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金华,董小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5538号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GG0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430248R。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修鹏,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园园,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涡阳县龙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城西镇涡亳路南马光庄,组织机构代码05449359-2。法定代表人:王金华,执行董事。被告:王金华,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董小文,女,199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园园、涡阳县龙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金华、董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董小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董小文的起诉。审判员 孙维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