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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1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刘俊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1执55号移送人株洲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俊志,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县,住株洲县。移送人株洲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刘俊志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株县法刑初字89号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刑事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移送人于2017年1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按照(2014)株县法刑初字8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罚金。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车辆、公司债券和股权,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移送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李 科审判员  吴长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笃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