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民申3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胜丰、叶红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胜丰,叶红阳,衢州市华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衢州市福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35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胜丰,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叶红阳,男,196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两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国平,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显奇,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衢州市华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三衢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平,该公司总经理。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衢州市福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经济开发区五环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爱国,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黄胜丰、叶红阳因与被申请人衢州市华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衢州市福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8民终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黄胜丰、叶红阳与衢州市华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9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黄胜丰、叶红阳也未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黄胜丰、叶红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卢世昌审 判 员 田建萍代理审判员 陆秋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