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执3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冯津法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冯津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3603号申请执行人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384992-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外环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勤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坤,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冯津法,男,194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企业主,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津法为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3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正在协商,要求本院暂缓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银行存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冯律法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36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黄德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宁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