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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玉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3刑初112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玉文,男,1969年6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汉族,高中文化公诉机关以济市中检公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玉文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8日12时许,被告人李玉文破门进入济南市市中区某某室,盗窃失主喻某某放在枕头下的现金5000元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接报案经侦查发现李玉文有重大作案嫌疑,同年12月9日,在济南市天桥区将其抓获,经讯问,其对上述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玉文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具有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玉文有期徒刑八个月到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玉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玉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玉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玉文退赔失主喻某某经济损失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员  王惠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曦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