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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4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蔡文星、许世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文星,许世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4446号申请执行人:蔡文星,男,194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许世枝,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文星与被执行人许世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