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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段叔兵与李保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叔兵,李保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1226号原告:段叔兵,男,汉族,1974年5月4日出生。被告:李保亮,男,汉族,成年。原告段叔兵与被告李保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段叔兵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叔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叔兵负担。审判员  赵向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小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