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段叔兵与李保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叔兵,李保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1226号原告:段叔兵,男,汉族,1974年5月4日出生。被告:李保亮,男,汉族,成年。原告段叔兵与被告李保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段叔兵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叔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叔兵负担。审判员 赵向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小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