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章海与郭新波、伍翠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章海,郭新波,伍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李章海,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郭新波,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东安县林业局职工,住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伍翠玉,女,195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退休职工,住湖南省东安县。本院在执行李章海与郭新波、伍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郭新波、伍翠玉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郭新波、伍翠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章海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李章海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洪涛代理审判员 邓祥智代理审判员 杨利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滕继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