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行终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付中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付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行终39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付中,男,汉族,1969年4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上诉人李付中因诉唐山市人民政府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行初2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付中上诉称,上诉人妻子刘秀珍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书情况下被劳动教养,直至2013年6月10日释放,收到河北省女子劳教所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一份,但未载明因何被劳动教养,上诉人的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确认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本院认为,李付中要求确认唐山市人民政府未给其《劳动教养家属通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李付中的妻子刘秀珍于2013年6月10日解除劳动教养,该行为李付中应当在2013年6月10日就已经知晓,上诉人于2016年9月26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显然从其知道该行为之日起,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原审裁定对李付中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薄宝祥审判员 李京山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光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