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4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郭某、刘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4执36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被执行人刘某,女,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某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04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的银行存款20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红军审 判 员 任细林审 判 员 李志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代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