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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4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郭某、刘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4执36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被执行人刘某,女,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某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04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的银行存款20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红军审 判 员 任细林审 判 员 李志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代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