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恢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威海旺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旺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县惠南镇工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恢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威海旺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被执行人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海市南汇县惠南镇工业公司。本院在执行本院的(2012)威经技区商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2015)威经技区执异字第29号执行裁定书、关于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上海市南汇县惠南镇工业公司的银行存款15700元。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应执行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军审判员 孙菊涛审判员 吕方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丛彩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