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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县法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武、王乃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武,王乃文,刘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执字第468号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蔡本文,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晨,女,1986年12月14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渌口信用社副主任,住湖南省株洲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江平,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罗武,男,1971年12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自由职业,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告王乃文,女,1979年9月19日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农民,住湖南省。被告刘铁军,男,1965年5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株洲县。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武、王乃文、刘铁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株县法执字第4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晓洪审判员  孙建文审判员  文汉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文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