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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吉州区新兴酒店特色菜配送中心与吉安市千禧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州区新兴酒店特色菜配送中心,吉安市千禧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02民初618号原告吉州区新兴酒店特色菜配送中心,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书街市场B栋一层6-7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360802600133951。经营者涂洪涛,男,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丰城市,。被告吉安市千禧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州区永叔街道后河东路信和新城嘉苑11-13栋201门面。法定代表人肖二元,住吉安市吉安县,。原告吉州区新兴酒店特色菜配送中心与被告吉安市千禧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徐洪涛、被告法定代表人肖二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吉州区新兴酒店特色菜配送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付清原告冻品款3418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吉安市千禧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至11月份向原告赊购冻品,共欠人民币34183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被告付款,被告久拖不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被告吉安市千禧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吉州区新兴酒店特色菜配送中心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安市千禧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吉州区新兴酒店特色菜配送中心支付货款34183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吉安市千禧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刘彦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 茜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