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6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6544鲁学东与常红、阮力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学东,常红,阮力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6544号原告:鲁学东,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常红,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阮力群,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浙江省慈溪市。原告鲁学东与被告常红、第三人阮力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鲁学东于2017年4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学东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学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鲁学东负担。审 判 长 张劲辉审 判 员 严 萍人民陪审员 李浩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