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02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商州区法院与周龙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02执351号被执行人:周龙,男性,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本院作出的(2015)商州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周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三千元。就罚金的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案件于执行局立案执行,立案庭已立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周龙自动缴纳3000元,案件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商州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卫玉平审判员 杨丹峰审判员 张小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