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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四平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兆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郭兆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四平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贵龙,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兆才,男,1953年1月27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平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兆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兆才已将坐落于四平市百货大楼南山墙外296.78平方米租赁场地腾出,申请执行人四平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东执行员  王志东执行员  陈凤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