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超、徐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超,徐刚,从珊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559号申请执行人胡超,男,1988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徐刚,男,1991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从珊珊,女,1991年5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胡超与徐刚、从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028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8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房产及车辆,无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2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费修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