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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陆玉荣、陈昊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玉荣,陈昊,李华印,黄昌宁,李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301刑初2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玉荣,男,1998年1月15日生于贵州省兴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兴义市。因故意伤害金彪于2016年6月29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昊,男,1994年4月22日生于贵州省兴义市,彝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兴义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被告人李华印,男,1994年6月17日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昌宁,曾用名黄昌茂,男,1997年3月29日生于贵州省晴隆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晴隆县。因故意伤害金彪于2016年6月29日被兴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同年11月25日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兵,男,1988年4月16日生于贵州省兴义市,汉族,中专文化,煤矿工人,住兴义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同年11月25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诉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玉荣、陈昊、李华印、黄昌宁、李兵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以简易程序立案,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玉荣、陈昊、李华印、黄昌宁、李兵到庭参加诉讼。因补充侦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8日20时许,蒋某(男,2001年2月27日生)在兴义市飞翔网吧门口因被张某等人误认为是盗窃其摩托车的人而被殴打,后蒋某电话告知被告人李华印、陆玉荣、李兵,李兵提议邀约被告人黄昌宁、陈昊,在协和医院门口,陈昊、李华印、陆玉荣、黄昌宁下车后便持钢管、棒球棍追打张某、被害人金某等人,在西湖西路7号“甲天下国际红酒城”门口人行道上李华印、黄昌宁、陈昊对金某进行殴打,在坪东办青龙路公墓处的空地上,陈昊等人再次对金某进行殴打,导致其头部、牙齿、腰部等处受伤。经鉴定,金某头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李华印于2016年8月9日主动投案,黄昌宁家属赔偿金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以被告人陆玉荣、陈昊、李华印、黄昌宁、李兵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陆玉荣、陈昊、李华印、黄昌宁、李兵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8日20时许,蒋某(男,2001年2月27日生)在兴义市飞翔网吧门口因被张某等人误认为是盗窃其摩托车的人而被殴打,后蒋某电话告知李华印、陆玉荣被打一事,李华印将此事告知被告人李兵,李兵驾驶陆玉荣租赁的贵E×××××面包车还给陆玉荣时,与李华印、陆玉荣汇合并提议邀约被告人黄昌宁、陈昊一起去教训张某等人,接到黄昌宁、陈昊后驾车到兴义市西湖路某租赁公司,陆玉荣等人下车取存放在该处的棒球棒和钢管。后在飞翔网吧接到蒋某、魏某等人,蒋某电话联系到张某等人在协和医院门口。李兵等人驾车到协和医院门口时看见张某、被害人金某等人,蒋某指认张某等人是殴打自己的人后,陈昊、李华印、陆玉荣、黄昌宁便持钢管、棒球棍下车追打对方,在西湖西路7号“甲天下国际红酒城”门口人行道上李华印、黄昌宁、陈昊对金某进行殴打,后陈昊等人把金某拖上车,李兵驾车将金彪带到坪东办青龙路公墓处的空地上,陈昊等人再次对其进行殴打导致其头部、牙齿、腰部等处受伤。事后,李兵驾车送金某到医院救治。经鉴定,金某头部损伤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评定为轻伤二级;背腰部损伤造成胸10、11、腰4椎体右侧横突骨折,腰2、4、5椎体棘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口腔内牙齿缺失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2016年6月29日、2016年7月16日,民警通过电话通知黄昌宁、李兵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黄昌宁、李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8月9日,李华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黄昌宁家属赔偿金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李兵、李华印、陈昊、陆玉荣的家属共计赔偿金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4000元,金某的家属对黄昌宁、李兵、李华印、陈昊、陆玉荣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从陆玉荣处扣押棒球棒2根,长85cm的钢管1根,长70cm的钢管1根;白色五菱面包车一辆,车牌号贵E×××××。2016年7月22日五菱面包车发还车主晏忠贵。2、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证实:陆玉荣、黄昌宁、李华印、陈昊、李兵、蒋某的基本身份信息。3、查获经过证实:2016年6月29日、2016年7月16日,民警通过电话联系黄昌宁、李兵到所接受调查,黄昌宁、李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6年6月29日凌晨3时许,民警在兴义市坪东办神禧酒店门口将陆玉荣抓获。2016年8月9日12时5分,李华印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6年8月3日0时5分,民警在威舍火车站站前广场盘查时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陈昊。4、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李华印、陈昊因故意伤害罪被网上追逃。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08年10月7日,李华印因盗窃行为被苍南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8月9日,周景成、卢玉因殴打蒋顺松被兴义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2016年6月29日,黄昌宁、陆玉荣因殴打金彪被兴义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五百元罚款。6、谅解书、领条、收条证实:金某的父亲金家淋与黄昌宁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金某医疗费25000元。李兵、李华印、陈昊、陆玉荣的家属共计赔偿金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4000元。2016年8月12日,2016年11月17日,金家淋领取黄昌宁的赔偿款共计30000元。2016年8月9日领取李兵等四人赔偿款共计64000元。金某的父亲金家淋对黄昌宁、李兵、李华印、陈昊、陆玉荣的行为表示谅解。7、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李兵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8、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28日19时许,我和蒋某、魏某、李某到飞翔网吧找余某要摩托车。在飞翔网吧,蒋某被跟余某在一起的几个男子打了,蒋某就拿出电话开始打电话叫人。过来半个小时,来了一辆白色面包车,面包车上有五个人,他们就叫蒋某上车。就开始去找打蒋某的那些人,对方的人就打电话给蒋某,说打错他了,在协和医院等他。我们到协和医院,看到打他的人站在医院门口,车上的那几个人就拿着棒球棍和钢管下车朝那些人追去,那些人就跑,追了100米左右,我就在一辆车子前面看到金某抱着头蹲在那里,其他的人往前跑,我跟着跑到一个洗车场,他们说人跑到厕所内去了,倒回去抓住金某,回来就叫金某上车,金某不上车,陈昊就用棒球棍打了金某的右手手臂两棒,金某就自己上车了,我自己就去找李某了。过了一会儿蒋某打电话叫我买斩骨刀到青龙山去找他,接到电话后,我就和李某到青龙山一块空地上找到他们,看到金某跪在地上,抱着头,嘴被打出血。在青龙山上,我看到陈昊一直在用棒球棍打金某的手臂和后背,魏某用棒球棍打了金某后背一棒,我用右脚踢了金某的背上两脚。因为下雨了,我们就到一中后门的桥下面躲雨,躲了一会就上车到幸福加油站我们就下车了。9、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28日19时40分许,我们在飞翔网吧找到余某,跟余某在一起的十多个男子就打蒋某,把余某带走了,我自己也先走了。过后蒋某打电话叫我到协和医院,我到后看见李华印拿着一根钢管,陈昊拿着一根棒球棍,还有两个人空手从一辆五菱面包车上下来,他们都往龙头山隧道方向跑去,我骑车跟到一个洗车场,听见他们说有一个人躲在洗车场的厕所里面,陈昊说还有一个人坐在地上的,接着李华印和陈昊就把金某拉到面包车上,我也跟着上车,车开到了青龙上,他们叫金某跪下,我用棒球棒打了金某背上一棒,用脚踢了金某右边小腿两脚,李华印用钢管打了金某几钢管,陈昊用棒球棒一直打金某的后背跟嘴巴一棒,蒋某用钢管打了金某后背一棒。后来小飞打电话来,说双方都是认识的,之后说没有打了,我从青龙山下来,他们就把金某送到医院去了。10、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28日19时许,我就和魏某、董某、黄某等人到飞翔网吧门口找余某,跟余某在一起的人就用拳头和脚打我。我被打后就打电话给李华印,跟他说我在飞翔网吧被打了。李兵就开了一辆白色面包车带着李华印、李铺兰、黄昌宁、陈昊、陆玉荣在飞翔网吧接到我。上车后一个男子打电话问我打伤没有,并叫我到协和医院。我们到了协和医院看到打我的人站在医院门口,我就说是对面那些,我们就全部下车,陆玉荣、李华印、陈昊和黄昌宁手里提着钢管和棒球棒,我和董某、魏某手上没有东西,打我那些人看见我们朝他们跑过来,有两个男子就往上跑,而陆玉荣他们全部去追跑的那两个男子,我跑了100米左右就看到金某坐在地上,我去追另外一个男子,那个男子跑到一家洗车场的卫生间,洗车场的人就报警了。我们回去时金某已经坐在我们面包车上了,陈昊就说把金某拉到青龙山,陆玉荣和黄昌宁就在洗车场等民警。我们把金某拉到青龙山公墓一间房屋下面的马路上,陈昊把金某拉下车,李兵就开车去接陆玉荣和黄昌宁,陈昊叫金某跪着用棒球棒打金某的腿部、手部、背部、腰部,李华印用钢管朝金某后背打了两棒,我就用棒球棒朝金某左右两边大腿打了一棒,魏某也拿棒球棒朝金某左边手臂打了两棒,董某踢了金某胸口一脚,用拳头朝金某的胸口打了几拳头,金某被打倒在地上,陈昊叫金某跪好,又用棒球棒朝金某的身上乱打,最后用棒球棒朝金某的嘴巴打了一棒,金某被打后就仰面倒在地上,金某起来跪好后嘴巴就一直在出血。过了七八分钟,李兵就开车载着陆玉荣和黄昌宁上来,陈昊用棒球棒朝金某的腰部打了一下,李华印用钢管朝金某的后背打了几棒,黄昌宁和陆玉荣一人踢了金某手臂一脚,就没有打了。我们把金某带上车,到龙盘中学桥洞看见金某的嘴巴、后脑勺都是血,我们就开车带金某去医院。11、被害人金某的陈述:2016年6月28日19时许,我在协和医院门口遇到张某、周某和一个女子站在医院门口,我跟他聊一分钟,我看到从一辆白色面包车上有人拿着钢管和棒球棍下来朝我们跑来,张某他们就开始跑,我也开始跑,跑到协和医院上面一点时,我停下来问他们为什么追我,我的头部被人打了两棒就被打晕倒在地上,那些人又用脚踩我,用钢管打我的后背和大腿几下后,他们就往前面跑了。我打电话给120等医生,等了三分钟左右,那些人又回来,有两个男子把我拖上面包车带到青龙山公墓的一块空地上,用钢管和棒球棍在我身上乱打,其中陈昊用棒球棍打了我嘴巴一棒,把我牙齿都打碎的。过了一会,李兵就回来,叫那些人不要打了,将我带上车,到一中后面桥下,我将小飞的电话号码给他们,他们就打电话叫小飞来,小飞来了后,就和李兵一起送我到医院。1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黄昌宁、陆玉荣、陈昊、李华印、李兵辨认作案现场位于兴义市坪东办青龙山公墓区一块空地上,兴义市坪东办西湖西路7号“甲天下国际红酒城”门口人行道上。1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金某被第一次被打伤地点位于坪东街道办西湖路。第二次被打伤的地点位于青龙山公墓区。1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陆玉荣从九种不同的钢管、木棒及刀具中,辨认出7号钢管是其作案时所持的作案工具。黄昌宁从九种不同形状的管制器具中,辨认出5号钢管是其作案时所持的作案工具。陈昊从九种不同形状的管制器具中,辨认出8号棒球棍是其作案时所持的作案工具。李华印从九种不同的管制刀具中,辨认出6号棒球棍是其作案时所持的作案工具。1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金某头部损伤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评定为轻伤二级;背腰部损伤造成胸10、11、腰4椎体右侧横突骨折,腰2、4、5椎体棘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口腔内牙齿缺失,评定为轻伤一级;左肩部至左肩胛区及左右大腿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16、被告人黄昌宁的供述:2016年6月28日20时许,陈昊打电话叫我到酒店楼下,我下楼看见陈昊在酒店门口,陆玉荣开了一辆白色面包车在酒店门口等我们,我和陈昊上车看见有李华印、李铺兰、李兵,我们开车到西湖西路协和医院下面马路上,陈昊和陆玉荣下车后拿了两根钢管回来,我随手拿了一根。又到坪东大道飞翔网吧路口接了蒋某、魏某、董某,蒋某说他的摩托车被人抢了,抢车的人还打了他一顿,叫我们把他的摩托车要回来,顺便打那些之前打他的人。我们开车到协和医院对面时,蒋某就说打他的人在协和医院门口,我们看到门口站了七八个人,车停好后我、陈昊、李华印、陆玉荣提着钢管和棒球棒下车,站在医院门口的人看见我们过来就四处乱跑,金某跟一个男子往上跑,我们追了两百多米,金某就摔倒在人行道上,陈昊就用棒球棒先打了金某腿部一棒,我用钢管朝金某打了七八棒,李华印拿钢管朝金某的背部、臀部、手部打,陈昊也用棒球棒朝那个男子身体乱打。我们又去追另外一个男子追到一家洗车场,他就躲在卫生间,洗车场的老板就说报警。我就返回金某被打的地方,陈昊正在把我们打的那个男子推上我们的车,我顺手就把钢管丢在车上返回洗车场和陆玉荣等民警。调查结束后,我打电话给陈昊,李兵就开车把我和陆玉荣带到青龙山公墓的一块空地上,金某坐在地上,我就从地上捡起一个棒球棒指着金某要他把车找回来,因为下雨我们把他带上车,然后把他带到龙盘中学上面的桥洞处,看见他被打的有点老火,就把他送到医院去了。17、被告人陆玉荣的供述:2016年6月28日19时许,我和李华印、李铺兰从安某回来,我打电话给李兵叫他把我租赁的一辆白色五菱面包车开到富贵租赁公司还我。我们到幸福路时,蒋某打电话给李华印说找到抢他摩托车的人了,叫我们去找他,过来两分钟,蒋某又打电话过来,说他在飞翔网吧处被人打了。我们听说后就打电话给李兵,说蒋某被打,叫他来和我们一起去看一下。到富贵租赁公司,由李兵开了我租的面包车,在车上我打电话给黄昌宁、陈昊,跟他们说蒋某被打了,一起去看一下。我们就开车到富贵租赁公司,我和陈昊下车到租赁公司拿了两根棒球棒和两个钢管,就直接到飞翔网吧找蒋某、董某、魏某等人。在车上,蒋某接到一个电话,蒋某说打他的人在协和医院门口,还说到协和医院之后,让我们下去就打,我们到协和医院后,看到几个男子和一个女子站在协和医院门口,蒋某就说打他的人就是那些人,我拿了一根棒球棒,黄昌宁拿了一根钢管,陈昊拿了一根棒球棒,李华印拿了一根钢管下车后就朝那些人跑去,他们看到后就跑了,我们就追一个男子,追到一家洗车场,他就跑到洗车场的厕所里面,房东就报警了,我跟黄昌宁就等派出所的人,派出所的来了登记完信息。我打电话给李华印,他说他在青龙山神庙,我就叫他来接我和黄昌宁,李兵跟李辅兰就开车来接我们,我们到青龙山后,我看到金某的后脑、嘴被打出血,我用右手打了金某右边脸部两耳光,黄昌宁用棒球棒打了金某脚趾一棒,问他摩托车在什么地方,他说在小飞那里,我们电话跟小飞联系后,把金某拉到一中学校后面桥脚,小飞说他在加油站,我们找到他,他说两天后还车,我们就把金某送到医院。18、被告人李兵的供述:2016年6月28日,陆玉荣打电话叫我把他租赁的一辆白色五菱面包车开到富贵租赁公司还他,过来几分钟,李华印又打电话给我说蒋某被人打了,叫我去看一下,我到富贵租赁公司找到陆玉荣、李华印、李铺兰,在车上,我就说喊陈昊和黄昌宁一起走,叫他们打电话给陈昊,他们打电话给陈昊后,我们到木贾瑞辉酒店门口接到陈昊、黄昌宁。陈昊问我是什么事,我说蒋某被人打了,等找到打蒋某的人就教训一下那些人。陈昊听说要去打架,就问有东西没有,陆玉荣说东西在富贵租赁公司,我就开车到租赁公司,陆玉荣和一个人下去拿了两根钢管和两个棒球棍出来放在车上。我就开车带着他们一起到飞翔网吧找蒋某跟他的朋友,在车上蒋某电话联系到打他的人在协和医院门口,还说到协和医院之后,下车就去打。我们到协和医院,看到七八人站在协和医院门口,蒋某跟我们说打他的就是那些人,陈昊他们就全部拿着东西下车了朝那些人跑去,对方就跑了,追到协和医院上面看见金某被追到,陈昊和李华印用棒球棍和钢管朝金某身上乱打,我就去追另外一个男子,追到一家洗车场,那个男子到厕所把门锁住,我跟房东说那个男子是抢摩托车的。我开车倒回去找陈昊,看到金某蹲在地上,陈昊跟一个人就把金某拉上车,说把他拉到青龙山去,到了青龙山,陆玉荣打电话叫我去接他和黄昌宁,我和李铺兰就去把陆玉荣和黄昌宁接到青龙山。我就看到金某的后脑和嘴被打出血,我就叫金某打电话给他的朋友,金某给了一个叫小飞的电话,我就打电话给小飞叫他带金某去看,我开车幸福路加油站找到小飞,小飞就和我一起送金某到医院去了。19、被告人陈昊的供述:2016年6月28日18时许,陆玉荣打电话给我说他朋友出了点事,叫我跟他去看一下,挂了电话后我从房间出来遇到黄昌宁,我们出来到酒店门口就看到陆玉荣开了一辆白色面包车在门口,我们上车后就问是什么事,陆玉荣说蒋某的摩托车被人抢了,还被打了一顿。我们到坪东办西湖路一家租赁公司门口,陆玉荣下车后拿了两根棒球棍上车了,递了一根给我,然后到飞翔网吧接蒋某,他们将车开到协和医院门口,蒋某指着站在医院门口的几个男子说就是那些人,陆玉荣说一会先将人抓住,然后先把车要回来。我们从车上下来,那些人看见我们朝他们跑过去就四处乱跑,金某和一个高个子往西湖路往上跑,我们就去追金某和他,在协和医院上面点,李华印拿钢管打金某,我就用棒球棍打了金某的右脚大腿一棒,然后就去追另外一个男子,陆玉荣说那个男子跑到洗车场的厕所躲着了,他们说报警,将厕所那个男子抓了。我回到金某被打的地方,李兵也开车过来,我和李华印将金某带上车,金某在车上骂我,我就用右手手背打了金某右边脸部一耳光,金某就威胁我,我就叫李兵开到青龙山一块空地上,我将金某从车上拖了摔在地上,金某从地上捡了一块石头,我就用右手肘关节拐了一下金某左边肩膀,金某当时就被我拐了坐在地上,同时我用棒球棍朝金某的大腿打了几棒,李华印用钢管打金某的后背,我用棒球棍打了金某的大腿一棒,金某才跪在地上,我又用棒球棍打了金某的手臂几棒,我问金某找到车子不,金某嘴皮在动,我认为他在骂我,我就用右脚脚背侧踢了金某的嘴部一脚,踢出血。蒋某和他的朋友从我手里面将棒球棍拿过去开始打金某,我后面又去用棒球棍横着打了金某的后背一棒和手臂。李兵开车将陆玉荣和黄昌宁带回来,陆玉荣过去打了几下。我们将金某带到一中后面的桥下面,并让金某的朋友送车过来,他叫我们到幸福路加油站,我们开车到加油站发现是认识的,李兵就说开车送金某去医院。20、被告人李华印的陈述:2016年6月28日18时许,我和陆玉荣从安某刚回到兴义,蒋某打电话给我说他的摩托车被人抢了,我就叫蒋某打电话报警。陆玉荣打电话叫李兵他租赁的一辆白色五菱面包车到富贵租赁公司还他,我们就在租赁公司与李兵碰面了。这时,我又接到蒋某的电话,他说在飞翔网吧找到抢他摩托车的人,对方有十多个人,叫我们过去。我就跟李兵讲,李兵说喊几个人去看一下,李兵就打电话给陈昊和黄昌宁,我们到瑞辉大酒店接陈昊和黄昌宁,陈昊们问有东西没有,陆玉荣说放的有棒球棍和钢管在富贵租赁公司,我们就开车到租赁公司拿。在车上,蒋某又打电话给我说抢他摩托车的人在飞翔网吧把他打了。我们到飞翔网吧接到蒋某跟他朋友,叫蒋某打电话给打他的人,蒋某打完电话后说打他的人在协和医院门口,还叫我们找到那些人后,下车就打。到了协和医院,看到有五六个人站在协和医院门口,蒋某指着他们说打他的人就是那些,我们听到后就从车上拿着棒球棍和钢管下车朝那些人跑过去,他们就跑了,金某和一个男子顺着西湖路跑,我跑在前面在协和医院上面就追到金某,我从金某后面用钢管打了他一棒,打到金某的头部后脑,我打第二棒时,金某正好转过身,打到金某的左边肩膀上面,金某就被打倒在地上,这时黄昌宁和陈昊赶来,也用手里面的棒球棍打金某,我用钢管打金某三四下,我就去追跑在前面的男子,追到前面巷子的洗车场,那个男子跑到厕所躲着,洗车场的老板就打电话报警了,我和陈昊、李兵回到到金某那里,把他拉到青龙山公墓的一块空地上,叫金某跪在地上。李兵开车走了,陈昊就用手里面的棒球棍打金某的后背及大腿,我就从陈昊的手里面将棒球棍拿过来,打了金某的后背两三棍,蒋某和他的朋友也接过棒球棍打金某,陈昊又把棒球棍接过去打金某,金某好像骂了陈昊一句,陈昊就用棒球棍打了金某的嘴一棒,金某一下子就吐血了,牙齿也掉在地上。李兵来了就叫我们不要打了,李兵把金某拉起来坐在地上,问金某摩托车在哪里,因为下雨了,我们到一中后面的桥下躲雨,看到金某伤有点重,就叫金某打电话给他朋友送他到医院看,金某打电话给小飞,小飞来就和李兵一起送金某去医院了。本院认为,被告人陆玉荣、陈昊、李华印、黄昌宁、李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陆玉荣、陈昊、李华印、黄昌宁、李兵、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陆玉荣、李兵、李华印提出犯意,陆玉荣提供作案工具,李兵实施交通运输,黄昌宁、陈昊受邀后积极实施犯罪行为,五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陆玉荣、陈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李兵、黄昌宁经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华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兵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李兵犯罪后积极救助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五名被告人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陆玉荣、陈昊、李华印、黄昌宁、李兵从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罚金及刑期。陆玉荣因本案已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已行政拘留十四日,故应当依法予以折抵陆玉荣的刑期。黄昌宁、李兵的犯罪情节较轻,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玉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二、被告人陈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三、被告人李华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四、被告人黄昌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李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棒球棍二根、钢管二根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显媛人民陪审员  陈露云人民陪审员  胡 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庆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