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湖北华博三六电机有限公司与凌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华博三六电机有限公司,凌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1267号原告:湖北华博三六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凤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艳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红专,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敏,男,汉族,1963年1月18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原告湖北华博三六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凌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华博三六电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湖北华博三六电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