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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湖北华博三六电机有限公司与凌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华博三六电机有限公司,凌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1267号原告:湖北华博三六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凤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艳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红专,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敏,男,汉族,1963年1月18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原告湖北华博三六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凌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华博三六电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湖北华博三六电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