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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西宁与庞军、刘杨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西宁,庞军,刘杨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081号原告:陈西宁,女,195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蒲运琦(特别授权),系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军,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告:刘杨莉,女,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负责人:刘刚,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西宁与被告庞军、刘杨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西宁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西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775.00元。由原告陈西宁承担。审判员  赵春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