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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财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强与赵洪涛民间借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强,赵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财保93号申请人:张强,男,1986年1月2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被申请人:赵洪涛,男,1977年9月9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申请人张强因与被申请人赵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洪涛的工资及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申请人张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自2017年4月起,对被申请人赵洪涛在大庆钻探工程公司作业修井公司的工资收入除每月留存1000元生活费,对其其余工资收入予以冻结,至满人民币60000元时止;二、对被申请人赵洪涛在大庆钻探工程公司作业修井公司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2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满需要续冻的,申请人须提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跃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 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