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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7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朱大文诉兰满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大文,兰满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262号申请执行人:朱大文,男,生于1966年10月9日。委托代理人:赵引娣,女,生于1968年11月2日。被执行人:兰满龙,男,生于1985年3月16日。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负责人:赵夏,任经理。朱大文诉兰满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7)陕0327民初4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支付朱大文案件款2000元,由兰满龙支付朱大文案件款820元,以上共计2820元。兰满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兰满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履行了案件执行款2820元,申请执行人朱大文的委托代理人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7民初4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