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荣玉舫与沈智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玉舫,沈智勇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2592号原告:荣玉舫,女,193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敏,女,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被告:沈智勇,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元庆,天津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荣玉舫与被告沈智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玉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玉舫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荣玉舫负担。审判员 刘晨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傅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