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刑更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谭代军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代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刑更62号罪犯谭代军,男,1976年8月25日生于湖北省恩施市,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北省恩施监狱服刑。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2010)鄂恩施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代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24年6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谭代军与其他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2898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鄂恩施中刑执字第0033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2月14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3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0日将减刑建议书依法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14日)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罪犯谭代军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人民法院对罪犯谭代军减刑九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谭代军自上次裁定减刑距本次提请减刑已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在此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表扬7次,记功1次。罪犯谭代军于2017年1月6日缴纳罚金19000元,加上在(2013)鄂恩施中刑执字第00337号刑事裁定中确认缴纳罚金1000元,共计20000元,财产刑罚金已全部履行完毕。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有: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同一监狱罪犯的证明,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湖北省罚没收入票据复印件。本院认为,罪犯谭代军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代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3年4月14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马红艳审判员 谭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