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行审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彩利家具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彩利家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204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大楼七楼。法定代表人黄志捷,局长。委托代理人潘文浩,该局乐从分局科员。委托代理人梁建浩,该局乐从分局办事员。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彩利家具厂,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三乐路劳村路段高田大塘工业区篮希家具厂后。投资人沈冬冬。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编号为E1611802465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编号为E1611802465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编号为E1611802465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陈跃北审判员 郑旭辉审判员 韩文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麦瑞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