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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5民初14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永浩、齐志宪等与张明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浩,齐志宪,张明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民初1469号之二原告:李永浩,男,195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原告:齐志宪,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蠡县。。被告:张明磊,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枣强县。。原告李永浩、齐志宪与被告张明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浩、原告齐志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浩、原告齐志宪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李永浩、齐志宪负担。审 判 长  李铁民审 判 员  蒋大寒人民陪审员  朱雅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琪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