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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柳芳、姚长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柳芳,姚长生,长兴县长生煤炭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439号申请执行人:王柳芳,男,196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姚长生,男,195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长兴县长生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小浦镇中山村柏树村自然村39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2661897-7。法定代表人:姚长生,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柳芳与被执行人姚长生、长兴县长生煤炭经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510000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姚长生、长兴县长生煤炭经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姚长生银行存款因实际存款余额过小而未予扣划,被执行人长兴县长生煤炭经营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姚长生、长兴县长生煤炭经营有限公司的车辆登记情况,反馈结果为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姚长生、长兴县长生煤炭经营有限公司在本辖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结果无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4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