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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4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王永明与鸡西市兰岭兴农物资综合服务站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明,鸡西市兰岭兴农物资综合服务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4执19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明,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鸡西市滴道区永胜村*组,系农民。被执行人:鸡西市兰岭兴农物资综合服务站,住所地鸡西市滴道区兰岭中心街。法定代表人孙世彬,男,系该服务站经营者。王永明申请执行鸡西市兰岭兴农物资综合服务站产品责任纠纷一案,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黑0304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永明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鸡西市兰岭兴农物资综合服务站应支付申请人王永明案款214,38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现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的其他财产,对此申请人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黑0304执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吉涛审判员  刘子坤审判员  赵成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