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朝辉种子化肥经销处与白贺其格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朝辉种子化肥经销处,白贺其格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2691号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朝辉种子化肥经销处,住址甘旗卡彦路北段.经营者:陈健,女,蒙古族,1970年9月8日出生,个体,现住科左后旗甘旗卡镇。被告白贺其格吐,男,53岁,蒙古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朝辉种子化肥经销处诉被告白贺其格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朝辉种子化肥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福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包之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