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执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晓莉、张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晓莉,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3执1136号申请执行人叶晓莉被执行人张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3民初492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张丽(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93的存款人民币175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昊AUT())O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