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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冯虎山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虎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04刑初3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虎山,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广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邯郸市复兴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复检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虎山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俊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虎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31日22时16分许,在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与王某六四街交叉口路南的非机动车道上,被害人张某1因向被告人冯虎山的妻子问路,冯虎山怀疑张某1非礼其妻子,后将张某1打伤。经河北省眼科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1的眼部损伤属轻伤二级。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虎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冯虎山对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1日22时16分许,在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与王某六四街交叉口路南的非机动车道上,被害人张某1因向被告人冯虎山的妻子问路,冯虎山怀疑张某1非礼其妻子,后将张某1打伤。经河北省眼科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1的眼部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冯虎山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张某1的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张某1于2017年4月21日撤回对冯虎山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冯虎山供述,2016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九点来钟,其和马书亮在人民路与王郎村六四街交叉口的南沿村拉面馆前便道西北角桌子上吃饭,晚上10点来钟,其妻子吕晓薇给其打电话问其在哪,其说在南沿村拉面吃饭,没多长时间,吕晓薇带着孩子找到其,其跟妻子说“你在这等会,吃完饭咱就走。”吕晓薇带着孩子在其北边等其。十来分钟后,有个老头推着车子从人民路路南往东走,路过其妻子吕晓薇时,用手拽住其妻子的胳膊问“王某市场在哪?”,其妻子说往东走一点就到了,那个老头就往东走了,停了一会儿,老头又返回来,又问其妻子“十八中往哪走?”说着话其看到老头又拽其妻子的胳膊,看着老头像是要摸其妻子的胸,其就给老头说“十八中过了人民桥就到了。”其怀疑老头耍流氓,故意说错的,老头指着十八中的方向跟其说“十八中就在那儿呢,你还糊弄我呢?”其听老头知道十八中在哪,就从板凳上站起来,走到老头跟前说“你这不是明知故问啊。”老头说“咋嘞,管你啥事。”其说“这是我媳妇儿”,其就朝老头脸上扇了两巴掌,踹了老头一脚,老头倒在地上,其妻子和马某1将其拦开,拽到拉面馆门口,其又冲过去朝老头脸上打了一下,踹了一脚,其妻子和马某1将其拽回去,其就回家了。2、被害人张某1陈述,2016年8月31日晚上8、9点钟,其骑自行车沿人民路路南逆行往西行驶,当其来到南沿村拉面饭店前时,其看到两个人在路边的桌子上吃饭,其停车问岁数大的男子?“师傅,这是王某市场吗”男子说“是”。刚说完,跟岁数大的男子一块吃饭的年轻男子站起来说“问啥问?想挨打是不?”,其没说话,年轻男子上来就往其左眼上打,其问他“你咋啦,凭啥打我”,年轻男子说“就想打你。”岁数大的男子过来拦年轻男子,拦不住,年轻男子对其拳打脚踢,将其打倒在地上,并用脚踢其头和眼睛,其起来蹲到地上,其眼睛已经看不清了,眼睛都流血了,年轻男子又将其踹到地上,用脚踢其头部,年轻男子走了以后,其让别人给其儿子打电话。过了十来分钟,其大儿子来到现场并报警,警察到现场了解完情况后,让其到医院看病。经组织辨认,张某1指认冯虎山对其殴打进行了指认,指认准确。3、证人吕某证言证明,2016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10点左右,其下班沿人民路路南逆行往家走,一个老头推着自行车自行车逆行往西走,其超过他之后走到人民路路南商铺时,看到其老公在南沿村拉面馆门口吃饭,其准备下车,老头推着车子撵上其,拽住其胳膊问王某市场在哪,其指着东边说在那里。其下车没走几步,老头又拽其胳膊问其“王某市场在哪”,老头又掉头往东走了。过了一会儿,老头又拽其胳膊问“十八中在哪?”这时,其老公冯虎山看到老头拽其,老公冯虎山指着东边说“十八中在那边。”老头说“你跟我说十八中在东边,十八中在西边呢。”其老公冯虎山从凳子上站起来,走到老头跟前说“你这不是知道在哪吗?那你还问啥?”说完就扇了老头两个耳光,书亮哥让老头赶紧走,老头走到人民路与六四街交叉口时,老头回头又对其老公说了什么,其老公又冲过去把老头打了。4、证人马某1证言证明,2016年8月底的一天,其和虎子收摊后,到王郎六四街和人民路交叉口的南沿村拉面馆吃饭,喝了不到一瓶白酒。晚上10点左右,虎的妻子吕薇带着孩子找虎子,让虎的别喝酒了,后带着孩子在路边玩,其俩人正吃饭时,虎的说有人拽他妻子胳膊,其看到一个老头一个手推着自行车,一个手拽着吕薇的胳膊。虎的过去朝老头说什么,其记不清了,后虎的推了一下老头,其就搂住虎的,没有拦住,虎的朝老头脸上打了几下,其将老头的车子扶起来,虎的又冲过来朝老头头上踹了一脚,朝老头脸上打了一两拳,其将虎的拦开,虎的跟他妻子带着孩子回家了,后其也回家了。5、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百家村派出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显示,案发现场位于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路与王某六四街交叉口。6、河北省眼科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证明,张某1双眼房角形态异常(房角后退)。左眼近全周房角虹膜、睫状体突增宽;右眼7:00-10:00颞侧有粘连,有增宽,宽窄不一,前房角劈裂,说明双眼损伤,房角后退是客观存在的,被鉴定人张某1眼部损伤属轻伤二级。7、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巡警大队民警出具的抓获证明,2016年11月2日20时许,该所民警在复兴区谢庄胡同建安楼北单元2层北户将冯虎山抓获。11、张某1与冯虎山家属达成的赔偿协议及张某1出具收款收条、谅解书显示,张某1收到赔偿款50000元,对冯虎山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冯虎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虎山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虎山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虎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树强审 判 员  段红祥人民陪审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正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