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刑更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张家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家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刑更122号罪犯张家柱,男,汉族,1971年10月17日出生,小学文化,江苏省南京市人,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上海市铁路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沪铁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家柱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张家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家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家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家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用审判员 周  卉审判员 徐 际 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婉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