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5民初7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学亭与郓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伊玉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亭,郓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伊玉和,曹景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7039号原告:刘学亭,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传郁,郓城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郓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郓城县育才路***号。法定代表人:李保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建,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玉和,男,195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曹景祥,男,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审理原告刘学亭与被告郓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伊玉和、曹景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学亭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学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学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刘学亭负担。审判员  李美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