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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古宏梅与詹振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宏梅,詹振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7民初1173号原告:古宏梅,女,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邦元,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丈夫,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詹振球,男,195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原告古宏梅与被告詹振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宏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古宏梅负担。审判员  吴小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焦 颖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