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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15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那峰与王俊、彭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峰,王俊,彭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534号之二原告:那峰,住大连市。被告:王俊,住大连市。被告:彭莉,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那峰与被告王俊、彭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那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150元,退回原告2150元。代理审判员  谭隽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彦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