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练中荣与朱海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中荣,朱海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1345号原告练中荣,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朱海凤,男,约37岁,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练中荣诉被告朱海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练中荣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海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练中荣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练中荣撤回对被告朱海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练中荣负担。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