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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练中荣与朱海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中荣,朱海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1345号原告练中荣,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朱海凤,男,约37岁,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练中荣诉被告朱海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练中荣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海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练中荣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练中荣撤回对被告朱海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练中荣负担。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