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5执8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8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4年3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0年12月2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多次寻找被执行人陈某某无果,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陈某某在某某支行、某某支行有账户,账户内有存款。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某某在某某支行、某某支行的���户。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某某的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在陕西省志丹县马岔上台有一处房产(房产证号:志房权证2002字第XX**号),无车辆、工商登记信息。至此,被执行人陈某某去向不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规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