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林碧莲与肖莲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碧莲,肖莲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845号原告:林碧莲,女,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诚,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林碧莲之夫。被告:肖莲金,女,195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原告林碧莲与被告肖莲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碧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林碧莲负担。审判员 卓文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雪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