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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林碧莲与肖莲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碧莲,肖莲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845号原告:林碧莲,女,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诚,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林碧莲之夫。被告:肖莲金,女,195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原告林碧莲与被告肖莲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碧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林碧莲负担。审判员  卓文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雪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