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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葛中岭与景县鑫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葛海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中岭,景县鑫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葛海强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869号原告:葛中岭(曾用名葛中岺)。委托代理人:陈志华,。被告:景县鑫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可红,系该公司理事长。被告:葛海强。原告葛中岭诉被告景县鑫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葛海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葛中岭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经协商解决,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中岭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葛中岭负担。审判员  吴胜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翟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