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执23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许桂林与周胜利、周惠珍、江苏维康医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桂林,周胜利,周惠珍,江苏维康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23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许桂林。委托代理人:郭文男,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胜利。被执行人:周惠珍。被执行人:江苏维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阜东中路南百货巷18号。法定代表人:周胜利。申请执行人许桂林与被执行人周胜利、周惠珍、江苏维康医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37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周胜利、周惠珍、江苏维康医药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许桂林借款本金352万元及利息253.44万元,以上合计605.44万元,于2016年10月20日前归还原告许桂林。二、双方再无其他纠葛。三、案件受理费35760元,减半收取17880元,由被告周胜利、周惠珍、江苏维康医药有限公司负担,于2016年10月20日前支付。嗣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6072280元,执行费57761元,共计613004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被执行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及组织机构代码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向苏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虎丘分中心、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滨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周胜利、周惠珍名下位于苏州高新区新的房产一处,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维康医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滨海县的房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周胜利、周惠珍名下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的房产多处;因本院对上述房产均系轮候查封,故本院对上述房产尚难处置。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人民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房产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初3706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嵇建平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辛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