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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2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02刑初9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2年3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被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9年2月17日监外执行;又因犯盗窃罪,于2O09年9月21日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2015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柳��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陈某通过手机陌陌软件认识被害人何某并见面约会。同月8日14时许,在本市城中区柳江大桥北端桥头“美咖”店内,陈某以吃东西不要玩手机为由,将何某的一台苹果牌iPhone6Plus手机抢过放在自己口袋内。同日16时许,陈某在陪同何某来到本市城中区五星商厦二楼鞋店试鞋子时,又以帮其拿背包为由,趁被害人何某不备携带其背包和苹果牌手机逃离现场。被害人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50元、一个金色手环、银行卡、身份证等物。经柳��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273O元。2016年11月1O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盗的苹果手机和金色手环,并已发还给被害人何某。公安机关另依法扣押了被告人陈某一台银色苹果牌手机,现金人民币5000元,火车票31张。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七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人何某人民币350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币5000元除用于退赔的350元外,其余充抵本案罚金;扣���在案的被告人陈某苹果手机一台及火车票31张,其中的火车票31张予以没收,手机予以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梁广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梁慧妮附本判决书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