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4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丹东鼎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春岩、丹东正大置业有限公司、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孙景龙、赵红霞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辽0604执103号丹东鼎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春岩、丹东正大置业有限公司、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孙景龙、赵红霞:申请执行人丹东鼎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春岩、丹东正大置业有限公司、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孙景龙、赵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自行将已经将全部借款及利息、罚息合计5051250元偿还给申请执行人丹东鼎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费52657元已由被执行人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院(2016)辽0604执1237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富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蔚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