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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4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丹东鼎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春岩、丹东正大置业有限公司、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孙景龙、赵红霞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辽0604执103号丹东鼎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春岩、丹东正大置业有限公司、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孙景龙、赵红霞:申请执行人丹东鼎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春岩、丹东正大置业有限公司、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孙景龙、赵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自行将已经将全部借款及利息、罚息合计5051250元偿还给申请执行人丹东鼎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费52657元已由被执行人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院(2016)辽0604执1237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富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蔚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