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刑更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金京福贩卖毒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京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更371号罪犯金京福,女,1958年6月10日出生,朝鲜族,出生地吉林省安图县,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6日作��(2000)沈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京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01年6月20日作出(2001)辽刑二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金京福死刑缓期执行期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4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8月1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1年3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12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金京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7年1月6日,罪犯金京福获得记功奖励三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金京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减刑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京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自2005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7月16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书审判员 仉志兰审判员 项 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连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