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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唐某与鲍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鲍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25民初468号原告: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被告:鲍某甲。原告唐某诉被告鲍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被告鲍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双方离婚;2.依法处理子女抚养及婚后财产分割;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5年12月在广东省××××镇打工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在原告处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之后在谷城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取名鲍吟霜。××××年××月××日生一子,取名鲍某乙。结婚后双方感情一般,而被告酒后爱打牌,输钱就在家吵闹。结婚后双方各自出去打工,聚少分多。因感情不和,双方从2016年6月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17年2月14日,原告到谷城县找被告协商离婚,被告居然抢走原告的提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此依法提起离婚诉讼,请予以依法处理。被告鲍某甲辩称,离婚可以,但我要求两个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要支付小孩抚养费,否则原告不同意离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12月,原、被告在广东省××××镇打工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7月双方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原、被告自愿在谷城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取名鲍吟霜。××××年××月××日生一子,取名鲍某乙。婚后感情尚好。由于原告喝酒后喜爱打牌,输钱后在家吵闹,引起被告的反感,加之原、被告结婚后双方各自外出打工,聚少分多,从2016年6月分居至今,致使夫妻关系产生裂痕。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并生有两子女,家庭格局相对稳定。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经济琐事发生吵闹,但属夫妻间正常矛盾,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鉴于子女尚小需要父母的照顾和抚养,只要双方以宽容之心善待对方,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为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本院未准许离婚,是想给双方一个冷静期和一次和好的机会,修复已处于危机状态的婚姻关系,已达到家庭、社会的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唐某要求与鲍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邱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