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岗、廊坊昱杰木业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岗,廊坊昱杰木业有限公司,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王岗,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西阳县。被执行人廊坊昱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左各庄镇姚淀村法定代表人:王伟被执行人王伟,男,1971年6月5日出生,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王岗申请王伟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26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岗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26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文昌